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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我国的劳务派遣问题作出了规定,近期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以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为业务的公司。《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等。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不得克扣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等。
  
  劳务派遣公司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告知劳动者。
  
  用工单位是接受劳务派遣工从事工作的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应当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劳动保护规定;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实现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它的优点是为用工单位在市场条件下提供了机动灵活便捷的用工形式;提供了“即需即用即离”的弹性用工机制;更好地解决了企业阶段性、临时性、季节性用工问题;优化了社会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合理流动;免去了用工单位的招聘、入职、离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缴纳、转移社会保险、发放工资、日常人事管理等工作。它的不利之处是:劳务派遣具有工作岗位的局限性,只能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又由于用工的灵活性,可能导致劳务派遣工对用工单位的认同感、责任感、荣誉感差一些。特别是为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应该权衡利弊,选择适合本单位岗位特点的用工形式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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