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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 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死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 、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1)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一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应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

(3)跨统筹区户籍职工,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

7、死亡失踪的

(1)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3)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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