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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生育保险的结算,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参保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妊娠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代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参保人员发生定额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按项目付费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产前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先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明细审核完毕后,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拨付给用人单位或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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