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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确保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建立生育保险具有以下重 要作用:
1保证生育女职工自身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生育行为是一种具有生命 风险的人口再 生产行为。女职工在完成这一生产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付出巨大的脑力和体力损耗;另一方 面她们 在生育及产前产后一段时间里,由于暂时不能正常从事现岗工作而可能导致工资收入中断, 给孕产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带来困难。生育保险则对她们妊孕、分娩和产后机体康复全过程提 供多种物质帮助,预防并消除这一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生命风险和各种异常现象,从而保 证她们能够平安渡过产期,迅速恢复体能,重返工作岗位。
2保证社会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人类繁衍、世代延续是社会得以 存在和发展的 基础。女职工因其自身生理特点而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如果女职工在孕产期间不 能得到足够的保健和相应的生活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 从而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出生带来影响。生育保险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 就可以在保护她们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保护了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 以确保新生婴儿具有健康的体魄和正常智力。从而为新一代的安全问世和后备社会劳动力素 质的提高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3调控人口增量规模的有力措施。适度的生育规模是控制人口增量的决定性 条件,也是 两种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 质是一项基本国策。生育保险可以通过调节保险待遇支付量,使人口出生规模按政府的期望 保持在“适度”数量上,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
4分散生育行为给女职工职业生涯带来的风险,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女职工本来 因生理机能与男职工存在天然差别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者地位,再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 动能力,使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更加脆弱。市场经济总是自发地向效率倾斜,鼓励强 者,而不会自发地求取社会公平,保护这些因生育而处于更弱者地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既 可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保留女职工的就业岗位,又可通过社会统筹使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 费用负担均衡化,从而消除企业与生育女职工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使她们不致因生育而失业。 三、生育保险的特点
在我国,生育保险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项目并列为社会保险5大项目,但它又不同 于这些项目。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生育保险就其基金规模而言是一个“小”险,就支付期限 而言是一项“短”险,但它所具有的扩大再生产性能,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却具有唯一性。生 育保险除上述唯一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对象的特定性。生育保险是与职业妇女相关连的一项保障制度,其保 险对象只限于孕产女职工,而且还必须是符合法定婚姻年龄要求的已婚合法生育女职工。
2提供的医疗保健以预防保健为主,必要的短期医疗为辅。这是因为孕产女 职工通常是健 康人,其孕产过程通常也是由一系列正常的生理变化构成,孕产期的医疗保健主要是对这些 生理机能变化进行观察,提供保护,预防发生不测。这与疾病保险提供病理医疗有很大的区 别。
3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为享有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即生育女职工享有生育 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要求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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