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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现养老关系和养老金省内转移

养老金终于可以跟着人在省内“游走”啦!记者昨日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已正式下发,从2009年1月1日起,参保人变更就业地,其养老关系及养老金也可无障碍转移。

  如何转移

  索凭证交给新参保地

  转移办法适用于在省内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以权利义务对应的原则要求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而不同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在参保人养老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如何计发

  最后参保地发养老金

  各地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有差别,异地流转后养老金由谁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办法》明确,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依规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办法》指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如何衔接

  接收地负责核实记录

  2009年1月1日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怎样衔接新办法?《办法》规定,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为使养老金的省内转移真正无障碍,《办法》要求各级政府需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电子化;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统一制订参保凭证及相关表格等,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作者: 来源: 新快报 时间: 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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