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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商贸、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贸、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业(以下简称“服务业”)主要是指商场、超市、旅馆、饭店、洗浴室、歌舞厅、游戏室、网吧、美容美发等行业。未列出的相近行业纳入相应行业管理。

二、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服务业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本通知规定的参保方式,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三、市、区或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服务业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面积大小核定应参保职工人数。

(一)商贸类:办公、经营场所每20平方米核定为1人。

(二)住宿类:经营场所每100平方米核定为1人。

(三)餐饮类:经营场所每10平方米核定为1人。

(四)娱乐类:经营场所每10平方米核定为1人。

(五)洗浴类:经营场所每10平方米核定为1人。

四、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核定的职工人数为应参保的下限人数。用人单位应在此核定总人数以上按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参保人数不足下限人数,经营规模与申报参保人数又明显不相符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的实际面积和规模、年利税额等信息进行稽查核定,确定该用人单位应参保基本人数。混业经营的按主营行业核定。对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在核定应参保人数时予以扣减。

五、服务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以此作为工伤认定时确认劳动关系、核实受伤时间与地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医疗跟踪、建立工伤医疗档案、第二次医疗期和旧伤复发期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期限的凭证之一。

六、服务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时,应当提供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办理参保登记所需资料及全部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使用协议。

七、服务业用人单位应按已核定的应参保人数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缴费率0.5%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方式和浮动费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服务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市、区或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九、服务业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增减人员工作的管理。如有农民工流动的,应自流动的次月起,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送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和备案。

十、按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业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08]6号)等规定执行。

核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以职工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十一、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及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转入本市其他参保单位工作并继续参保的,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享受第二次工伤医疗期有关医疗费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销工伤医疗费。

十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作者: 来源: 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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