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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目前,在上海缴纳住房公积金在个人住房消费领域的好处主要体现为购房提取公积金余额和公积金低息贷款。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作者:中国劳务派遣网 来源:劳务派遣网

时间: 2015-02-1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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