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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专项事业编制”人才租赁 江苏宿迁

为了发挥“专项事业编制”人才租赁制度优势,促进规模以上企业进一步搞活用人机制,提升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储备人才能力,大力引进急需专业人才,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江苏宿迁适时制定出台《关于做好我市部分规模以上企业“专项事业编制”人才租赁工作的意见》,在该市21家规模企业中试行“专项事业编制”人才租赁。

据悉,按照该规定,人才租赁人员使用的是人才服务中心的专项事业编制,其工资、福利、调资、保险等将参照或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即人才租赁人员将按事业单位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其基本工资、福利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档案工资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并按政策规定同步调整。对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核定档案职称工资标准,将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称兑资程序进行,不受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等。由于引进的人才是为企业服务的,所以“专项事业编制”人才租赁人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及上述各类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用人企业承担,与政府人事部门没有经济上的关系。因此,专项事业编制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进编不占编,没有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相反还可为人才找到合适的“婆家”,为企业物色到满意的“媳妇”,从而实现了人才、企业、政府三方共赢。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时间: 20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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